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河北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河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行政执法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规定,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执法严明、团结协作、廉洁公正。
涉密工作岗位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五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权责清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滥用职权,不超越职权,不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严格按照法定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程序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必须严格执行农业部执法行为规范“六条禁令”,即禁止执法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执法人员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禁止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禁止违反程序办案;禁止下达罚款指标;禁止作风粗暴。
第八条 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十条 尊重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救济等法定权利。
第十一条 认真耐心对待群众来访、提问、咨询等,主动了解其诉求并依法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作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过程中,应当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依法送达。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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