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化河北农业综合执法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农业综合执法良好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日常学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廉政建设的规定,参加上级组织的廉政警示教育,通过学习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
第三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坚持依法执法,禁止依仗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出现以下行为:
(一)让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接受管理相对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四)接受可能影响执法的宴请和参加由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休闲娱乐活动;
(五)索取或借用管理相对人的钱款、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
(六)以权代法、以罚代法、以言代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超越职权乱收费、乱罚款;
(七)非正常查处管理相对人,造成管理相对人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八)为违法管理相对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九)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公款及罚没财物;
(十)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他影响执法形象的活动。
(十一)暗示或胁迫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在各类企业中参股。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或者从事与工作可能产生关联的第二职业;
第五条 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其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涉及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案件提供信息及降低处罚标准。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做到:
(一)执行公务着装规范,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办事公道;
(二)调查和处理违法行为先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佩戴执法标志;
(三)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手续完备。
第七条 廉洁从政、文明执法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评议范畴,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评议,表彰奖励先进,批评鞭策后进,促进制度落实。
第八条 设立廉洁执法监督举报电话或监督举报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和违犯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一)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犯本制度规定,尚未构成犯罪和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黄牌警告、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执法岗位处理。受除口头批评外其他处理的,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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