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市、县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三条 负责全省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积极做好宣传贯彻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负责制定农业执法标准。负责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负责制定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六条 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第七条 负责兽医兽药(含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饲料、种子种苗(含种畜禽) 植物检疫、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含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及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负责宅基地的违法用地查处。
第八条 承担法律要求的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
第九条 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并做法处理
第十条 受理农资投诉、举报和申诉,接待来信来访,并及时核查。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培训,不断提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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