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三市、廊坊市、雄安新区渔业主管局,厅直属相关单位:
为规范渔业船舶通导设备建设与使用管理,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省厅制定了《河北省渔业船舶通导设备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厅党组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省农业厅渔政渔港处 胡建平 13393019533
附件:《河北省渔业船舶通导设备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河北省农业厅
2018年9月10日
河北省渔业船舶通导设备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渔业船舶通导设备建设与使用管理,发挥通导设备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其使用效率,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渔业船舶通导设备是指:短波电台、超短波电台、卫星应急示位标、AIS终端、北斗终端、卫星电话、渔船身份识别终端、固定式船舶定位仪等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终端设备。
全省渔业船舶通导设备的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业船舶通导设备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鼓励渔业船舶所有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渔船通导装备,保障渔船航行安全。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负责渔船通导设备的配备安装和监督检查;指导用户搞好日常使用和技术维护,确保通导设备发挥应有作用。
第五条 纳入中国渔政指挥系统、证书齐全有效、合法建造的海洋捕捞渔船必须安装通导设备;已纳入报废拆解目录的渔业船舶不再配备。
第六条 船长在12米以上(含)有驾驶室的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配备海洋渔业船舶自动识别(AIS)终端、北斗定位终端,视情配备卫星应急示位标、卫星电话、短波电台、渔船身份识别终端、固定式船舶定位仪等移动通信终端设备,能保证实时与陆地联络畅通;船长12米以上无驾驶室和船长在12米以下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配备AIS终端,视情配备超短波电台等移动通信终端设备。
第七条 渔船航行、出海作业时必须开启使用通导设备。通导设备不能正常开启使用的,用户应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每12小时报告1 次船位动态信息,保持通信畅通;3日内(朝鲜东部海域以外的其他远洋项目渔船30日内)无法排除故障的,应回港及时修复或更换终端设备。
第八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通导设备入网、变更、注销用户的管理。
渔业船舶新安装通导设备的必须办理入网手续,填写《渔业船舶通导设备信息系统入网注册登记表》,提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捕捞许可证书等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
渔业船舶进行买卖、赠予、更新改造等变更的用户,应填写《渔业船舶通导设备变更情况登记表》,提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捕捞许可证书等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
渔业船舶需要报废注销的用户,应填写《渔业船舶通导设备注销登记表》,提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捕捞许可证书等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渔船属地管理原则,核查通导设备用户提供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应给予说明。
第九条 渔业船舶通导设备安装后仅限于本船使用并随船携带,在未办理变更和注销前,不得将设备转借或转让,不得擅自拆除渔业船舶船用通导终端设备及部件。
第十条 通导设备在使用有效期内,用户未按规定办理过户、变更等手续,擅自变卖、处理的,由渔船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责成用户负责追回。国家统一配备安装的安全通导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应由船舶所有人购买同型设备,确保其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一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渔船通导设备建设档案,真实记录每一条渔船的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删除有关船用通导设备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渔业船舶通导设备开机、使用等情况,对不能正常开机、使用的,应及时通报渔船所有人进行整改,并可将有关统计数据作为发放各类惠渔补贴的参数依据。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负责通导设备的保管和使用,由专人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应加强对渔船通导设备的监督检查,确认船用通导设备安装到位。对未按规定安装的和安装不合格的,责令其安装和修复,并使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 对船舶所有人未按规定安装通导设备离港出海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规劝回港整改。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渔业船舶通导设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1:
渔业船舶通导设备信息系统入网注册登记表
编号:冀( )船信(20 )S- 号
| 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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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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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检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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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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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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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长 |
米 |
型 宽 |
米 |
型深 |
米 |
| 主机功率 |
KW |
总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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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材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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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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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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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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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载人数 |
人 |
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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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东 (所属单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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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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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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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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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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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边带 |
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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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守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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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海安全网对讲机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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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值守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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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MA终端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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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示位标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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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S终端MMSI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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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频标签号码(RF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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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星定位终端ID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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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侧面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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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船东(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公 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省、市、县(区)各级部门留存、入档。
附表2:
渔业船舶通导设备变更情况登记表
编号:冀( )船信(20 )B- 号
| 船用终端原用户情况 |
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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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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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S终端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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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SI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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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星终端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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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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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MA终端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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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ID标签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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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边带型号 |
|
对讲机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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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以下需要更改的项目栏里填上更改内容 |
| 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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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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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检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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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许可证编号 |
|
电台执照编号 |
|
| 船长 |
米 |
型 宽 |
米 |
型深 |
米 |
| 主机功率 |
KW |
总吨位 |
|
船体材质 |
|
| 作业区域 |
|
净吨位 |
|
作业方式 |
|
| 核载人数 |
人 |
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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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东(所属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
住宅电话 |
|
| 手机 |
|
常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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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边带型号 |
|
值守频率 |
|
| 近海安全网对讲机型号 |
|
常用值守频道 |
|
| CDMA终端号码 |
|
应急示位标型号 |
|
| AIS终端MMIS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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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频标签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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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星定位终端ID号 |
|
射频标签号码(RFID) |
|
| 船舶侧面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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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理由 |
申请变更单位船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公 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省、市、县(区)各级部门留存、入档。
附表3:
渔业船舶通导设备注销登记表
编号:冀( )船信(20 )Z- 号
| 船用终端 原用户情况 |
船名 |
|
船东 |
|
| 检验登记号 |
|
船检证书号 |
|
| 捕捞许可证编号 |
|
MMSI码 |
|
| AIS船用终端型号 |
|
ID码 |
|
| 卫星船用终端型号 |
|
RFID标签号码 |
|
| CDMA终端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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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理由 |
申请注销单位船长签字: 年 月 日 |
| 本人申请对本船船用CDMA终端号码_______ ,射频标签(RFID)号码______,AIS终端设备MMIS号_______ ,卫星ID号______ ,单边带呼号_,对讲机ID码予以注销。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公 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省、市、县(区)各级部门留存、入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