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公开范围
在职责范围内,本机关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机关实施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编号、名称、依据、处罚额度、相对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农业生产、产业扶贫、科教、生态、市场信息、产业化经营、对外合作、综合开发、畜牧、渔业、农机等农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门户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nync.hebei.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办公楼一楼大厅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重大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省档案馆、省图书馆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二)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1.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1-86256798
邮政编码:050011
电子邮箱:hbnynctbgs@126.com
2.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河北省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纸质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
(1)通过电子邮箱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推荐通过网络、在线的形式,使用电子邮箱提交申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进行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8)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9)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