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民田间学校高质量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农字〔2023〕118 号)文件精神,加强河北省示范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农民教育培训及农村人才开发培养中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省农广校修订了《河北省示范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2024年6月19日
河北省示范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 精神,贯彻落实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民田间学校高质量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省级示范农民田间学校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农民田间学校在农民教育培训及农村人才开发培养中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开展示范农民田间学校评选,通过优化结构比例布局,分层分类择优评选,建立规范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全省体系农民田间学校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自主自愿、质量优先;
(二)立足产业、突出特色;
(三)科学规划、规模适度;
(四)融入体系、标准引领;
(五)服务农民、分类培育;
(六)规范运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河北省示范农民田间学校应当符合农民田间学校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能体现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特色鲜明、业态模式先进、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性强,能够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具备能够容纳100人以上住宿的标准间和符合卫生条件的餐饮场所;
(三)具备能够容纳100人以上的培训场地,能够提供参训学员生产示范、实训实践的操作场地,配备有桌椅、LED屏或投影仪等多媒体教室和实训配套设施;
(四)配备1名农民田间学校校长,2名以上专业技术能力强、可以现场指导的辅导员。农民田间学校校长应具备的条件为:热爱农业事业,具有丰富的基层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辅导员由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水平、较强沟通协调能力的农业科技人员和高素质农民担任,有基层培训授课经历。校长和辅导员应为农民田间学校依托主体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五)开展系统规范的教学活动,具有2门以上特色课程。省级示范农民田间学校要结合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开发特色课程,开展生产、加工、经营等关键环节的知识技能培训和跟踪服务,有效体现培训过程与生产经营过程对接;
(六)科学制定和实施相关规章制度、实训教学计划与方案、教学调查等,保证学校的日常运作和规范管理;
(七)档案管理规范,能完整体现教学培训全过程;
(八)承担过高素质农民培训或其它经营主体技术培训,有培训经验,每年完成高素质农民培育完整教学班培训任务500人以上,承担其他技术培训2000人以上;
(九)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体现产业要素聚集、设施设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等现代农业的水平特征,是当地“产业振兴”的现实样板;
(十)近5年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在省级以上重要活动中承接参观考察任务的、交流学习中作为示范推广的农民田间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河北省示范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自愿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农民田间学校提出申请;
(二)县、市农广校进行初审;
(三)市农广校向省农广校推荐;
(四)省农广校组织相关专家审核申报材料,并视情况进行现场调研,核实相关情况;
(五)经审核符合标准的,由省农广校进行公示,接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认定为“河北省示范农民田间学校”,授权制作和悬挂统一标牌。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省级示范农民田间学校依托在全省有影响力的现代农业生产园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由省、市、县三级农广校共同指导建设。
第八条 发挥省级示范农民田间学校教育培训和示范带动两大基本功能,引领带动全省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力争实现全省各市全覆盖。总结宣传典型案例,推广教学规范化建设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充分利用农广校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介。
第九条 对接体系优质共享师资,优选一批“土专家”“田秀才”,依托省级示范农民田间学校建立技能名师工作室,开展技术攻关、模式推广、标准化流程开发、人才培养,加强教育培训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十条 实行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经认定的河北省示范农民田间学校要严格按标准和相关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每年12月对教育培训组织、教学实施、课程内容、日常管理、教学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总结,对照条件进行自查,经市农广校审查后,将年度总结上报省农广校审核。年度总结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核,对发挥作用好的省级示范农民田间学校,省农广校加强对师资、教学、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优先安排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民职业教育、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等任务,择优推荐国家级宣介及有关表彰。
第十二条 对不接受培训任务、多次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或者对运行较差、管理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取消其资格。省级示范农民田间学校及其负责人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直接取消省级示范农民田间学校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农民田间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学员交流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就全省农民田间学校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农民田间学校要按照统一安排,选派负责人和辅导员参加素质能力提升等方面的培训和交流。
第十五条 各级农广校对河北省示范农民田间学校给予经常性指导,为其完善提升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河北省示范农民田间学校是加强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的重要措施,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增加额外负担,由农民田间学校自愿参与。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省农广校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