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相对于有形的物质财富而言的,是通过法律授予劳动者对其脑力劳动成果所特有的一种所有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广。在许多发达国家的社会财富中,知识财富已超过有形财富,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核心要素。同时,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贸易也正在取代货物贸易而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因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变得空前重要。
总体而言,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反映的是发达国家利益。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其在国际竞争中的技术优势,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在国内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通过政府政策、企业管理和个人意识共同组成知识产权防护网保护产业和国家利益外,还通过政治、外交、经济手段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随之呈现出保护客体不断扩大,保护力度不断强化,保护机制不断变革和发展的趋势。
把仅适合发达国家乃至个别发达国家的制度强加给全世界是发达国家的一贯做法。按照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结果是发展中国家无偿提供宝贵的生物基因资源和传统知识,发达国家获得技术成果后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从而获得丰厚的利润回报(实际上也是一种掠夺)。
为了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发展中国家的抗争在不断升级。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1992年签订的《生物多样性公约》,首先确立了向发展中国家分配利益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经过长期谈判,联合国粮农组织于2001年签订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使这种利益分享机制进一步细化,成为一种包括信息交换、技术获取与转让能力建设及商业利益分享在内的综合利益分享机制。
但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仅仅确立了利益分享的大原则,并没有提供有效的利益分享制度设计,也没有充分反映传统资源保有者的切身利益。
发展中成员要充分利用在国际组织和公约机制中的权利,特别是重大利益讨论话语权和重要制度、规则的制定权。为了创造一个公平、健康的国际发展环境,发展中成员不能远离国际组织和机制,也不能被动地、被迫无奈地接受发达成员和富人俱乐部所制定的规则,更不能接受带有歧视性的制度和规定,而是要认真地研究并熟悉这些规则。不仅要适应规则,还要去修正和修改规则,为广大发展中成员争取发展的机会,解决南北存在的巨大差异。
目前在优良动植物品种的选育和应用、农产品加工技术和投资、转基因农产品生物技术的研发和商品化生产等方面,我们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措施来维护民族产业的发展,把握民族产业发展的主导权,维护国家利益,坚持科学发展观,争取发展机遇,促进社会、经济、农业现代化可持续而健康的发展。
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品种权人具有生产、销售和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专有权利。
植物新品种是推动农业发展最活跃的生产要素之一。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育种者的利益,促进育种创新,逐步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于1961年在巴黎通过并于1968年正式生效。这个公约自生效以来,经过1972年、1987年和1991年三次修改。自该公约生效到上世纪90年代中叶,加盟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极少加入。近年来,受多种国际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难以回避的选择。
1997年3月20日,中国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9年正式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以来,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迅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农林业育种创新,提升种业和农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制度功效日益凸显。
截至2009年5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已达到67个,中国于1999年加入该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第39个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