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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解读

来源: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3-12-29 11:02:17

一、出台背景

政策性农机保险自2017年开展以来,我省各级农业农村、财政、保险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动,保险公司认真组织,主动承保,农机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有效提高对农业机械所有人、驾驶人和农机事故受害人保障程度,降低农机安全事故风险。为持续推进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保费补贴条件。农民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对在县级农业农村局注册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械投保农业机械综合险、拖拉机运输机组投保交强险,政府给予部分保费补贴。

(二)保险险种及保费执行标准。农业机械综合险指拖拉机(含配套农具)、联合收获机械综合险(包括农业机械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操作人员责任险)。

 

承保险种和保费执行表

序号

农机种类

农业机械综合险

保险金额/责任金额

保费

农业机械损失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

操作人员责任保险

全年

6个月

3个月

1

大中型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

5万元

20万元

20万元

500元

400元

300元

2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

-

20万元

20万元

400元

300元

200元

3

手扶式拖拉机

-

20万元

20万元

400元

300元

200元

4

联合收割机器

5万元

20万元

20万元

500元

400元

300元

序号

农机种类

拖拉机交强险保费

兼用型

运输型

1

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及以下)

60元

400元

2

拖拉机(额定功率14.7KW以上)

90元

560元

(三)保费补贴比例。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自愿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的市县给予保费补贴支持。省级财政对财政直管县和脱贫县的保费补贴比例50%,对其他县(市、区)补贴比例40%,各市、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自行确定,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农户承担部分不高于20%。

三、实施流程

(一)制定实施方案。自愿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的市、县(市、区)应成立对应的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预算管理。自愿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将政策性农机保险补贴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对每年应由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初预算。

(三)补贴申请。市、县(市、区)保费补贴资金由同级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出具正式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审核拨付。每年5月10日前,政策性农机保险承保机构省级公司负责汇总市级和县级承保机构申报资料,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审核意见将省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承保机构。申报资料包括: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市、县(市、区)政策性农机试点工作方案,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制式清单见附件)和市县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凭证。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农机主管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应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保险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申报保费补贴资金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投保积极性。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保险机构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农机保险政策的宣传。农机户自主自愿投保,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机户投保,更好地为农民群众增收服务。

(三)提高服务质量,培育开拓保险市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督促保险机构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逐步完善农机保险基层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政策性农机保险的组织与推广。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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