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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河北省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5-5-16 15:37:50

为规范我省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渔业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切实有效发挥渔业安责险事故预防和社会保障功能,推动全省渔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修改意见(附修改理由)请于6月16日前正式反馈我厅。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建刚(修改意见沟通)、刘丽艳(反馈意见)

电  话:0311-86256568、86256563(传真)  

13393019688、13303299736

邮  箱:517894982@qq.com(建议通过邮箱发送)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5月16日

河北省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根据《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24〕29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技术规范》(AQ9010-2019)《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要求,为规范我省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渔业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有效发挥渔业安责险事故预防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推动全省渔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技术服务规范。

一、范围

适用于为渔业领域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保险机构。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服务项目、服务形式、服务方案、服务流程、服务机构和人员、服务保障、服务评估和改进、配合监管等规范性要求。

二、术语和定义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对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

(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保险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降低赔付风险,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帮助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服务行为。

(三)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享有获得赔偿和接受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权利的生产经营渔业企业(船东)。

(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受保险机构委托,为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咨询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安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

(五)事故预防专业技术人员。为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具有安全生产专业背景、职业资格、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学研究人员,包括保险机构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事故隐患。渔业企业(船东)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七)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的总称,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八)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基本原则

(一)强制性。承保渔业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为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在保险合同或单独签订服务合同中明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及频次,并按照合同约定为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提供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不应另行收取费用。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时,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应主动配合,不得无故拒绝服务。

(二)规范性。保险机构应严格规范服务流程,依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与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不得泄露投保渔业企业(船东)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应影响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适用性。保险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应符合投保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保适用可行,并根据投保单位的意见和需求,及时改进服务方案。

四、总体要求

保险机构在承保期内应为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提供至少1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服务。保险机构应在每次服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报告。技术服务报告应包含服务人员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情况、事故隐患分析、隐患整改情况及建议措施等内容。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五、服务项目、形式和方案

(一)服务项目。保险机构应根据投保渔业企业(船东)自身风险特点、实际需求精准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确保服务项目适用可行;根据渔业主管部门要求,参照以下内容选择一项或多项服务项目,协助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作发放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举办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培训。可开展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一般应包括如何加强渔船安全适航性能、安全驾驶基本技术和应急自救互救常识等,线下培训应至少达到2学时,线上培训应有学习人学习信息、学时等有效记录。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的技术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和双重预防机制。对企业应开展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查提供技术指导。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提出隐患治理措施与整改方案,并将排查情况如实上报当地渔业主管部门。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结合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及安全管理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帮助渔业企业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为基础,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按合同约定帮助投保渔业企业编制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现场指导投保单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效果开展总结评估。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推介活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二)服务形式。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以下形式为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1.依靠自有的事故预防专业技术人员。

2.委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

3.外聘事故预防专业技术人员。

(三)制定服务方案。保险机构应与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沟通协商一致,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措施、服务频次、服务机构、服务人员、预期目标和服务保障事项。保险机构应强化对投保渔业企业(船东)的保前风险评估,充分考虑投保渔业企业(船东)的风险特点、共性需求等因素,对自身承保的渔业企业(船东)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进行科学统筹规划,针对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空白地带提供精准服务;也可根据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小散特点开展集中连片式服务;与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合作,根据渔业企业(船东)意愿,将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与渔业企业(船东)自身安全生产投入、渔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投入项目等融合实施,使有限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发挥最佳的风险减量效果。

六、服务流程

(一)开展服务。保险机构每次开展服务前,应与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沟通,根据投保单位渔船生产、停泊情况以及具体服务需求,确认服务项目、服务措施和服务时间;对小散渔业企业(船东)的技术服务,也可协调当地渔业主管部门集中连片式开展。开展服务时,服务人员应在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和投保单位人员的陪同下开展服务,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在服务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告知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应及时整改。针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投保单位,保险机构应立即书面报告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

(二)回访和确认。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回访、确认工作机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工作回访。可采用电话、网络、现场验证方式进行回访,确认并如实记录投保渔业企业(船东)的满意度和具体意见。记录应至少包含技术服务的时间、地点、技术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措施、服务过程及隐患整改等情况,记录可采用文字、图片或视频等方式。保险机构应在服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由双方确认后归档。

(三)投诉处理。保险机构应提供可靠、便捷的投诉渠道,并告知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投诉处理程序和投诉纠纷调处方式。对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提出的异议或投诉,保险机构应及时沟通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投保渔业企业(船东);需要进一步核实与处理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与投诉人协商解决,协商仍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七、服务机构和人员

(一)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保险机构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管理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应与所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开展相匹配。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保险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能力要求

1.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具备开展相应行业、领域服务的专职技术人员,或者具备相应行业的专家库。

(3)具有开展渔业相关预防及应急救援等技术服务的工作经历。

(4)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包含所开展服务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求。

(5)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要求

(1)具备相应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渔船检验师等),并持续经过相关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或培训。

(2)具备开展相关行业领域服务项目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至少1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

(3)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素养,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3.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保险机构委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外聘事故预防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服务的,应选择具备与所从事服务项目相符合专业能力或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并优先选择获得相关行业或职业认证证书的人员。对于委托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保险机构应加强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服务记录和报告,发现报告弄虚作假的应立即中止委托服务并依法收回服务费用,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加大现场核查频次和力度,严禁“一托了之”,以确保机构和人员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有效开展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并依法保守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和保险机构的商业机密。保险机构应加强事故预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细化专业技能标准要求,建立培养培训机制,提升队伍整体技能水平,并尽量确保队伍稳定。保险机构应至少在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在地的地市范围内配备具有事故预防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

八、服务保障

(一)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责任制、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和评价考核管理制度。

(二)服务费用。保险机构应保证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足额投入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资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得挤占、挪用、预提。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应专门用于投保渔业企业(船东)的事故预防相关工作,以降低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保险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政策,按照会计准则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建立专门台账,设立事故预防费用相关科目进行专项核算,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保险机构应据实开支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保险机构不得将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以任何方式变相返还给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投保渔业企业(船东)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保险机构报销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

(三)档案管理。保险机构应为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资料,规范服务档案管理,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应归档的文档资料包括保险合同、服务方案、服务记录、委托服务合同、服务费用台账、投诉处理记录和年度评估报告等。保险机构和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均应留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档案,确保服务档案真实完整,至少保留5年,期间不得丢失、篡改、隐匿和销毁。

九、服务监测评估和改进

(一)日常监测机制。保险机构应通过建立自有信息管理系统或借助第三方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对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进行在线监测,准确统计“服务实时覆盖率”和“季度终保保单服务覆盖率”数据指标,对服务进度缓慢、服务覆盖率低的分支机构进行督导,并建立分析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终保评估机制。保险机构应每月对前一个月终保保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情况进行抽检评估,对服务是否完成及服务质量进行把控。

(三)赔后评估机制。发生理赔案后,保险机构应每季度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和服务过程进行回溯和评估,分析赔案发生与服务质量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服务过程是否存在不按照服务规范实施的情况,对服务过程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进而提高服务质量。对于承保期内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该渔业企业(船东)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回溯和评估力度,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外聘事故预防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中确未针对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提出整改指导意见的,对该机构或人员采取一票否决,终止业务合作。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事故原因的总结分析,对于较为典型和出险频次较多的事故类型和事故原因,应将其作为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重点,加强对其他同类投保渔业企业(船东)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四)年度评估机制。保险机构应每年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1次自评或第三方评估,评估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估范围为自身承保的,在评估周期内到期的所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的事故预防服务情况,评估工作应于评估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服务方案实施情况、服务效果、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满意度、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投诉处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五)评估应用机制。保险机构应将年度评估结果纳入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以及选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重要依据。保险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及时发现总结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良好经验做法,推动提升整体服务能力水平。

(六)持续改进机制。保险机构应针对年度评估、回访、投保渔业企业(船东)投诉、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持续提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

十、配合监管

(一)配合常态监管。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渔业领域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通过现场、资料、电话、网络等方式对保险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和评估,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向其提供真实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相关数据,接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配合事故调查。对于承保期内投保渔业企业(船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有关政府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需要向保险机构了解其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三)接受社会监督。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开展年度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后,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分别向本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估结果,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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