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农财发〔2023〕11号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农田建设投融资模式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多元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根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利用政策性金融资金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提升的通知》(农办建〔202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24号)等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创新农田建设投融资模式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执行。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日
河北省创新农田建设投融资模式工作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多元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根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利用政策性金融资金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提升的通知》(农办建〔202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2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快实施《河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以提高粮食产能为重要目标,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探索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充实建设内容、加强建后管护的有效路径。支持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涉农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多元投入、质效提升的农田建设投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聚焦永久基本农田开展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区域,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健全农田灌排体系,补齐农田水利设施短板。
(二)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明确投资风险和收益回报,调动县级政府积极性,挖掘新增耕地和粮食产能指标潜力。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将项目建设与运营相结合,鼓励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的承建自营或转租方式,提高项目持续盈利能力。
(三)创新机制,提质增效。坚持耕地保护优先、耕地数量与质量并重、耕地开发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并行,探索新增耕地和新增粮食产能指标认定交易机制,有序引导金融、社会资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主体坚持市场化原则,确定投资回报模式,利用增值收益以及生产经营收益作为偿贷资金来源,推动项目投资与收益平衡。
三、支持政策和建设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项目申报主体利用社会和金融资本,先行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财政资金奖补。
(一)支持政策。项目验收合格且亩均投资达到3000元以上的(以决算审计金额为准),省级按所在市年度亩均财政投资标准给予奖补。除省以上财政资金外,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奖补。一是要素保障。在土地流转、信贷协调、项目倾斜等方面,鼓励市县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统筹政策要素保障,激励市场主体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二是贷款贴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土地流转、硬件投入等涉及银行贷款的,可由县级财政视财力予以贴息。三是“以粮还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协调金融部门延长贷款期限,优化信贷政策,对高标准农田硬件投入形成的贷款,可通过粮食收益逐年偿还。四是“保险增信”。探索“先保险后贷款”模式,引导更多政策性金融资本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五是“收益奖补”。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数量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收益,各地可按照一定比例奖补给实施主体。
(二)建设标准。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务须满足“一转三提”标准。“一转”:即申报主体拟建项目区须是土地流转或托管,或有意向开展土地流转、托管的地块。“三提”:一是提标。拟建项目亩均投资不低于3000元;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片区不超过3片,单片面积不低于100亩。二是提质。在田、土、水、路、电等综合措施全面配套基础上,进一步打造高标准农田升级版。具体标准是:①田块平整。打破田间小路、田埂、沟渠等原有界限,实现“小田变大田”;②智能灌溉。因地制宜实施高效节水、水肥一体化灌溉,精准控制灌水量、施肥量;③道路畅通。田内道路通行便利美观,适宜农机生产作业;④土壤肥沃。实施地力提升工程,改善土壤质地,提升耕地质量等级;⑤智慧+。因地制宜建设气象监测、病虫害防治、土壤墒情监测等系统;建设农业物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实时监测,精准管理,与现代化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三是提速。项目随报随批,加快实施进度,确保一年之内完工,尽快实现达产见效。
四、管理程序
“以奖代补”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立项、自主实施、工程监管、资金管理、项目验收、兑现补助、收益分配、建后管护”流程进行。
(一)项目立项。项目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需求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主体资格,协助项目主体确定项目选址、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等,初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立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立项评审,同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备案,并按省确认结果批复。农业农村部门在设计环节对接自然资源部门,着力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确定项目内耕地地块和非耕地地块,对项目区内连片面积较大的废弃地、未利用耕地可开垦为耕地的地块进行确认,为核定改造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数量和新增产能交易指标做好前期论证,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二)自主实施。项目主体应遵循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规范招标投标,与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及施工合同。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对建设期限、建设质量、作业安全等独立承担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不得降低建设标准、减少投资。
(三)工程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日常监管与专业监理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在加强项目日常监管的同时,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
(四)资金管理。项目主体要建立项目资金专账,并实行单独核算,如实反映项目建设和投资完成情况,完整记载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往来。要以施工合同、正规税务发票及相关支出明细等附件入账,凭证日期可追溯到县级正式行文向市级申报项目之日。要单独设置项目资金结算账户,相关资金筹集和支出应全部通过该账户。项目主体通过银行贷款筹集建设所需资金时,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不计入建设费用。
(五)项目验收。单项工程(或标段)完工后,及时开展“四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主体要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验收,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决算审计,按照程序对照初步设计建设内容逐项核验。初验合格后,及时申请市级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项目主体要设立公示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六)补助安排。对项目验收合格且亩均投资达到要求的(以决算审计金额为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随验随报”,将通过验收的项目及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相关项目纳入下年度建设任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分配下年度专项补助时优先安排。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及时、足额支付财政奖补资金。项目评审、工程监理、决算审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从财政资金中统筹解决。
(七)收益分配。项目县政府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将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数量指标和粮食产能收益指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完成跨省或跨市交易后,及时划拨收益指标,鼓励项目县政府适当安排一定比例收益,用于奖励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项目主体,提升金融、社会资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
(八)建后管护。项目主体要坚持工程建设与建后管护并重,将建后管护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日常管护和专项维护相结合的工程管护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项目建成后,工程产权归项目主体。土地流转到期后,项目主体要确保已建工程正常运转,不得自行拆除或迁移,可以作价由土地流出方使用。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创新农田建设投融资模式作为落实国家藏粮于地战略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大力争取同级政府支持,协调推进相关工作。要不断优化扶持方式,放大财政资金支出效应,调动社会和金融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形成带动效应,同时要防范项目投资风险。
(二)压实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立项、项目监管、竣工验收以及申领补助等全流程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影像、图片资料做好收集整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管,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新增耕地、新增产能指标在项目设计、核定、交易、分配等环节相关工作。
(三)加强总结宣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推广先进经验、创新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类社会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投融资模式,切实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质量。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北省引导社会及金融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方案》(冀农财发〔2019〕5号)同步废止。《河北省供销系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先建后补”工作方案(试行)》待承建项目竣工验收后自行废止。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农田建设投融资模式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农财发〔2023〕11号).pdf